对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细则,自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,最高奖励5万元。日前,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、市财政局、市市场监管局、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、淄博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印发《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》。
2017年印发实施的《淄博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》将于今年9月30日到期。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,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,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,依据国家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和《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》等法规文件,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修订,形成了《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》。
对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细则。《细则》分为总则、奖励条件及标准、举报受理和奖励程序、监督管理、附则共5章28条,自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细则》明确了举报奖励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,从奖励范围、奖励方式和奖励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,新的《细则》标准更加精准、操作性更强。
举报奖励对象范围扩大,将网格员、大学生村官、金融从业人员(含农金员)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、行业协会等纳入举报奖励范围,奖励覆盖面更广泛。
简化奖励程序,丰富奖励方式,举报奖励可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公安机关提出奖励意见,也可以由举报人主动提出奖金发放申请。采取现金奖励和实物奖励两种方式,可一次性发放,也可以分次发放,举报人提供线索给予先期奖励后,经过查实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的,视情继续给予奖励。
细化明确奖励标准,按照采用举报线索给予先期奖励、行政违法奖励、刑事犯罪奖励三个层次确定奖励金额。
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,先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或实物奖励。
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,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行政处罚效力最终确定后,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现金奖励。
被举报的行为涉嫌犯罪,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,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(不含)以下的,给予1000元奖励;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,按照金额的1‱、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,给予现金奖励。(记者李群)